根据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原则
招录工作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正、个人自愿、择优录取。
二、招录计划
本次计划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6人(具体招录岗位见附件1: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2025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三、招录条件
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令行禁止的纪律意识,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能适应准军事化管理。
(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招录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截止2025年8月30日);身高160cm以上,男性体重指数满足17.5≤BMI<30,身体条件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详见附件2)。在体格初审时对身高、体重等基本体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体检时进行复审。因瞒报、谎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报考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初审和复审不合格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六)满足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录用。
1.取得岗位所需国家职业资格和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的招录对象。
2.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满足以下条件: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具有 2 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 30周岁;经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政治机关批准,对通信、潜水、无人机操作、搜救犬训导、灭火救援指挥、消防特种装备使用(维修)、消防特种车辆驾驶(维修)等急需紧缺、具备消防救援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至 35周岁。优先录用情形由招录用人部门现场资格复审时进行认定。因瞒报、谎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报考人员自身原因不能认定为优先招录情形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正在服刑的;
3.受到党内、行政等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或者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有酒驾记录的,曾因酒驾、醉驾被吊销驾照或刑事拘留的;
6.被实施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曾被开除公职处分、开除军籍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被开除、勒令辞退、解聘的;
9.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其他不适宜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招录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http://gz.119.gov.cn)、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www.gzxfjdz.cn)以及贵州消防、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开发布招录公告。
(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时间:2025年9月9日至11日;每日8:30—11:50、14:30—17:00。(报名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地点: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吊堡村(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新训大楼一楼)。
广大应聘者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附件1)、条件和要求,在报名时间内现场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2025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试报名信息表(附件3打印版)。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蓝底标准证件照2张。
3.毕业证(高中)、学历证书(大专及以上),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
4.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个人征信报告。
6.个人简历,包括详细的教育和工作背景。
7.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详见附件4),应聘对象需提供退伍证、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8.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单位(学校)出具的无党内、行政处理的工作证明。
9.其他相关证书。
应聘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负责。报名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不予通过,对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
本次招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招录全过程不会通过私人或者企业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三)体格初审、体能测试、基础能力测试及心理测试
时间:2025年9月16日9:00(如时间有变动,请以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公布的最新通知时间或电话通知时间为准)。
地点: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吊堡村(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1.体格初审。报考人员体格应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详见附件2),现场对身高、体重等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2.体能测试、基础能力测试。
消防队员:体能测试项目共三项,具体为1500米跑(必考)、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选考1项)、10米×4折返跑/100米跑(选考1项);基础能力测试项目为负重登六楼,原地攀登六米拉梯,拖拽。具体测试操作要求及标准见附件5(附件5: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每人每个项目仅限测试1次。任一测试项目未合格者,体能测试、基础能力测试评定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3.心理测试。心理测试采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心理测试方式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测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测试只进行一次。测试项目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注: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试前均须签定《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考试体能测试、基础能力测试安全承诺书》(附件6)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报考人员个人购买),拒不签订安全考试承诺书和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生效时间为体能测试、基础能力测试时间,初定于2025年9月16日,如时间有变动,请以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公布的最新通知时间或电话通知时间为准),不能参加体能测试,并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四)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时间初步定为2025年9月下旬,具体时间以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公布或电话通知时间为准。面试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组织实施。
面试分值按百分制计分,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面试成绩在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公布。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40%)+基础能力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总成绩在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公布。
(六)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录计划人数与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人员依次递补。体检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统一组织,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附件2)标准执行。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应聘者体检费用自行承担,体检具体地点和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检,以复检结论为准。对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方式影响检查结果的,不予复检。应聘者体检结果未达到体检标准的将予以淘汰,并按招录岗位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补录。
(七)政审考核
政治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函审等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以及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政审中发现问题或了解情况与印证资料不相符的,一律不得录用。
(八)公示及聘用
1.根据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贵州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但暂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决定。
2.培训试用。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统一安排地点采用集中培训和岗位见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试用,在新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到之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在试用期间出现违规违纪、不适宜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不予录用。
3.聘用。试用期结束后,能适应并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的,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统一组织转正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不予录用。工作中发现聘用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聘用资格的,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4.其他。在招聘各个环节中,如有应聘者主动放弃的,按照成绩从高到低递补。对录用后未报到,实习(试用)期间退出,或试用期不符合要求的,空缺名额可在公示待补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资格保留期限为 6 个月。
5.烈士子女录用。符合本公告第三条招录条件的烈士子女,经考核合格后直接录用。
6.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2)提供虚假招录资格申请材料或信息,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3)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4)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招录管理职责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招录对象的;
(6)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九)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
1.经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进行保障,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综合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比例逐级晋升。
2.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与其岗位等级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高强度、高风险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按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构成,工资内含“五险一金”部分。试用期工资标准每月4300元,单位提供工作期间食宿和工作服装。
3.政府专职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享受各类政策待遇保障,可推荐参加各类业务技能培训,表现优异者可按比例推荐立功受奖、评优评先、入党入团及各类表彰。
4.新聘用具有1年以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设置试用期,其他新聘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试用期为3个月。
5.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本次招录岗位要求录用人员应能长期稳定地服务工作。录用后,原则上要求录用人员需保证最低三年的服务期限。服务期内如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须支付相应约定的违约金。
五、招录纪律
招录工作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的“三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纪委全程监督。报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如有违反招录纪律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举报投诉电话:18886148598(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
六、其他事项
招聘各环节的具体事项以电话、短信或公众号发布公告等方式为准,请应聘者保持手机能够正常接听电话、接收短信;如因应聘者个人原因未能正常接收通知而导致招聘信息遗漏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七、报名咨询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咨询电话:18886148598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
八、备注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研究确定。
附件1: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2025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xls(点击下载)
附件2: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doc.doc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五)轻度胸廓畸形。
第六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八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一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三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五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七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八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十九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三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六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二十九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合格。
第三十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二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五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合格。
第三十七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八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一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二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四十八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四十九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一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二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六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九)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八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五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附件4:直接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经历证明.docx(点击下载)
附件3: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2025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试报名信息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5: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doc.doc(点击下载)